增值税进项加计抵减的两种会计处理方法
自 2019 年 4 月 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,允许生产、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%,抵减应纳税额,目前这个政策仍然在执行。
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加计抵减会计处理的解读:
近期,财政部、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印发了《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》(财政部税务总局
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,以下简称“第39号公告”),规定“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,允许生产、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%,抵减应纳税额”。现就该规定适用《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》(财会〔2016〕22号)的有关问题解读如下:生产、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取得资产或接受劳务时,应当按照《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》的相关规定对增值税相关业务进行会计处理;实际缴纳增值税时,按应纳税额借记“应交税费——未交增值税”等科目,按实际纳税金额贷记“银行存款”科目,按加计抵减的金额贷记“其他收益”科目。
根据以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加计抵减会计处理的解读,在会计处理上,“加计抵减”在“实际缴纳增值税时”确认为“其他收益”即可。
因此得出方法一:
当期如果进项大于销项,不做会计处理;
当期如果销项大于进项,则按“销项减进项的差额”转出应交增值税:
借:应交税金—应交增值税—转出未交增值税
贷:应交税金—未交增值税
在下个月缴纳增值税时作如下会计处理:
借:应交税金—未交增值税
贷:银行存款
其他收益
以上方法类似“收付实现制”,只在有增值税缴纳义务发生的当期加计抵减并确认收益,如果当期进项大无需缴纳则加计抵减累计,但无法直观表现,所以须另作备查账,可设计如下表格:
本期发生额 | 累计可抵减额 | 本期抵减额 | 加计抵减余额 |
---|---|---|---|
=本期进项*0.1 | =本期发生额 + 上期加计抵减余额 | =本期实际使用的抵减额 | =累计可抵减额 - 本期抵减额 |
上表中“本期抵减额”即为“实际缴纳增值税时”确认的“其他收益”。
全年实际缴交增值税则为账面的“未交增值税”借方发生额合计数 - 上表当年“本期抵减额”合计数。
方法二——权责发生制法
相对于方法一在“实际缴纳增值税时”的“收付实现制法”,可根据类似“权责发生制”原则对可加计抵减税额进行“预提”的方式做会计处理。
该方法需设立科目“应交税金—应交增值税—加计抵减”用于核算“加计抵减”额。
当月发生进项税额时,不管是否进项大于销项,都做如下会计处理(预提):
借:应交税金—应交增值税—加计抵减
贷:其他收益
如果当月有增值税缴纳义务发生,则做如下会计处理:
借:应交税金—应交增值税—转出未交增值税
贷:应交税金—未交增值税
应交税金—应交增值税—加计抵减
下月实际缴纳增值税时做会计处理:
借:应交税金—未交增值税
贷:银行存款
采用上述预提方式的计个特点:
- 需在进项发生时先确认加计抵减的收益,未遵循税务总局在“实际缴纳增值税时”确认为“其他收益”的文件解读
- “未交增值税”科目账面借方发生额真实反应实际缴纳的增值税额
- “应交税金—应交增值税—加计抵减”科目借方“预提”,贷方“冲销”,完整反应“加计抵减”的发生、变动和余额,无需另设备查账簿。
不管使用何种方法,加计抵减额确认的其他收益须缴纳企业所得税,不得税前扣除。